(2015)宜民一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桐城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城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00130号原告: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兰,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代智,该局局长。原告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置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 杨代理审判员 赵 红 军人民陪审员 尹 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余月琴(代)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