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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蜀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句容市宝华中心小学与华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宝华中心小学,华德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句容市宝华中心小学。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负责人沈俊涛,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丁丹,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德龙,成人,(朝阳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宝华中心小学诉被告华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句容市宝华中心小学负担。审判员  薛宏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