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启广、高留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启广,高留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财,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启广。被执行人:高留庄。关于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启广、高留庄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启广、高留庄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家庭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