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韦丽霞与吴伟、唐燕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丽霞,吴伟,唐燕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496号原告韦丽霞。委托代理人卢培庭,广西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居民。被告唐燕革,居民,系被告吴伟之妻。原告韦丽霞与被告吴伟、唐燕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向原告韦丽霞送达《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至2015年6月1日,原告韦丽霞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丽霞自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景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蒙山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