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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确山县财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确山县砼源建材有限公司、周胜美、李红义、张杰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确山县财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山县砼源建材有限公司,周胜美,李红义,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确山县财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友,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确山县砼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胜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胜美,女,1952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义,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杰,女,1959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2014)确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确山县砼源建材有限公司、周胜美、李红义、张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确山县财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29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确山县砼源建材有限公司、周胜美、李红义、张杰在银行有存款,且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确山县砼源建材有限公司、周胜美、李红义、张杰银行存款2946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陈根岁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康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