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德全与余子文、周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全。被执行人:余子文,农民。被执行人:周相华,教师。李德全与余子文、周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相华在银行有存款等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相华银行存款1932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