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庞友与覃雪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友,覃雪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庞友。被执行人覃雪莹。申请执行人庞友与被执行人覃雪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