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徐芳、湖州新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徐芳,湖州新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湖州市。被执行人:徐芳。被执行人:湖州新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芳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御园题山苑14幢2单元901室房产(毛坯房)[权证号:湖房预湖州市字第110035614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伟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