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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古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郑翠芳与王进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翠芳,王进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古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郑翠芳,女。委托代理人:唐伟杰,广东苏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进忠,男。委托代理人:何意蓬,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翠芳诉被告王进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翠芳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王进忠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翠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郑翠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洪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