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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岳中举诉被告郑仕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中举,郑仕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岳中举,男被告郑仕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中举诉被告郑仕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中举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中举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中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岳中举负担。审 判 长  雷 强人民陪审员  胥丕勋人民陪审员  岳贤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义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