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漆某某、范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某,范某某,吴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漆某某(曾用名裴某某),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枝江市。因赌博于2014年1月13日被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寻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寻乌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辩护人纪荣延,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某,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某某、范某某、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夏玲、被告人漆某某、吴某某、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辩护人纪荣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以来,同案人李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汕头市龙湖区旦家园村一竹林空地上,以赌“鱼虾蟹”的方式,招引参赌人员从潮州市庵埠镇大鉴渡口乘坐渡船到场参赌,期间先后雇佣被告人漆某某、范某某、吴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漆某某、范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摇骰子、望风、吃赔,被告人吴某某提供渡船免费接送参赌人员。2015年1月27日,民警根据线索查获上述赌场,并现场抓获被告人范某某、吴某某,参赌人员崔某、黄某某、郑某某等11人,现场缴获人民币12250元,赌具1副。上述事实,被告人漆某某、范某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崔某、黄某某、郑某某、唐某、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和辨认,证人黄某甲、何某某、周某某、魏某某、陈某甲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拍照及平面示意图、缴获作案工具的拍照;公安机关收缴物品清单、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说明材料;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漆某某、范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范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漆某某、范某某、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漆某某有劣迹,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吴某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故对其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予采纳。被告人范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范某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查,上述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可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漆某某、范某某、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漆某某、范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蔡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文州(代)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