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白水县百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智民、丁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水县百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智民,丁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111号申请人白水县百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新育。被执行人刘智民,男,汉族。被执行人丁艳玲,女,汉族。申请人白水县百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白水县人民法院(2014)白水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丁艳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期间被执行人丁艳玲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丁艳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案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白水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所涉及的2014年12月30日前付的20000元执行完毕。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