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建、丁启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建,丁启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旌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许兵,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阳运斌,该联社员工。委托代理人:毛久礼,该联社员工。被告:周建被告:丁启芳委托代理人:周建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旌阳联社)与被告周建、丁启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旌阳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阳运斌、毛久礼,周建也即被告丁启芳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旌阳联社诉称:2007年10月29日,经被告周建、丁启芳共同申请,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原告与被告周建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农信抵借字2007第23号),合同约定:被告周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购车,借款期限自2007年10月29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9.87‰,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20日,借款到期还清本息,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4.935计收利息(月利率14.805‰);《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农信高抵借字2006第77号)为上述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向乙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甲方承担等。为保证原告债权的实现,被告周建、丁启芳自愿用资产为被告被告周建向原告借款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06年5月23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农信高抵借字2006第77号),约定抵押物为周建自有的风神蓝鸟轿车一辆,车牌号:川F640**号。之后原、被告双方在德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机动车抵押手续,原告取得了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510002564142号证书。合同约定周建在2006年5月23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的本金利息等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按约向被告周建发放借款5万元。现贷款已逾期,虽经原告催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截至2015年4月13日共欠原告本息74572.60元,其中本金40000元,利息34572.60元。请求判令:1、被告周建、丁启芳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000元,支付截止2015年4月13日所积欠的利息34572.60元;并继续按照逾期月利率14.805‰计息,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4月14日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原告对被告借款抵押物汽车一辆(风神蓝鸟轿车一辆,车牌号:川F64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周建、丁启芳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旌阳联社与被告周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以及借款人夫妻声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周建借款到期以及延期后未归还借款,被告周建应当返还原告旌阳联社贷款本金40000元及截止2015年4月13日积欠的利息34572.60元,并从2015年4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4.805‰支付利息。原告旌阳信用社与被告周建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最高额抵押合同,其限额为10万元,现抵押物还在抵押期间。原告旌阳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建、丁启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74572.60元,并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14.805‰,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计算资金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周建提供的抵押物风神蓝鸟轿车一辆(车牌号:川F64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周建、丁启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江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