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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萍萍与汪周生、应维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郭萍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海飞。被执行人汪周生,农民,现关押在仙居县看守所,身份证号码:3326241982********。被执行人应维维,工行职员。申请执行人郭萍萍与被执行人汪周生、应维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3)台仙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汪周生、应维维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郭萍萍借款本金6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汪周生、应维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7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萍萍发现被执行人汪周生、应维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亢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