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吉林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吉林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钱深哲。委托代理人:孔朋,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长虹,现住长春市。系公司职员。被告: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李滨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吉林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负担257.5元。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龙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