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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静与庞建如、邢翠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庞建如,邢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学生。法定代理人李小林,农民。被执行人庞建如,学生。被执行人邢翠林(系庞建如法定代理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执行人庞建如、邢翠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庞建如、邢翠林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法终结该案的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