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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有甫与蔡善竹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甫,蔡善竹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18号原告:王有甫,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柏正品,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善竹,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赵礼,安徽省定远县三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甫与被告蔡善竹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