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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商初字第00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雅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王碧琰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雅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王碧琰,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183-3号原告盐城市雅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新都路3号。法定代表人蒋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涛,该公司行政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吕宁,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环路1号金大洋花园16幢208室。法定代表人王碧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川,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碧琰,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正,居民。被告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环路1号金大洋花园16幢208室、202室。法定代表人金建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洁,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雅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王碧琰、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雅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雅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雅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1元,减半收取为4815.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335.50元,由原告盐城市雅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凤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于海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