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恢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文建与胡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建,胡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恢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建,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钢,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文建与被执行人胡钢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汉刑初字第010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有关款项共计32504.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给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江汉刑初字第010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游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