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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新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曹文涛与曹栋、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涛,曹栋,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新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曹文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栋,男。被执行人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临履大桥北段。法定代表人薛勇元,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亚峰,男,汉族,系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曹文涛与曹栋、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3)铜耀新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曹栋、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曹文涛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36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曹栋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曹文涛支付赔偿款755元;责令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曹文涛支付赔偿款755元;曹栋与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曹栋与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5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现查明,本院财务室现有永安财险、人民财险、阳光财险向曹栋支付保额余款共计33398元,因涉及曹栋的案件6件,总标的为307663元,这六案依法按比例分配,分配系数为0.1085538,曹文涛的申请标的为2365元,其依法应分得257元(含曹栋交纳的执行费50元)。2015年5月25日法院转付申请执行人207元(减去到位标的执行费50元),并向曹栋开具了50元的执行费票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2365元中207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冯少营人民陪审员  涂红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郝署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