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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升辉与周升辉、周星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升辉,周星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31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委托代理人:李昌平。被告:周升辉。被告:周星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升辉、周星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丹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