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升辉与周升辉、周星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升辉,周星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31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委托代理人:李昌平。被告:周升辉。被告:周星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升辉、周星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丹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