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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朱建强与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强,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134号原告:朱建强,男,汉族。被告: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义堂,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强诉被告东营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强负担。审 判 长  刘君东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冯 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