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伟强与林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强,林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83号原告周伟强,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小英,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强诉被告林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伟强负担。审判员 姚建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