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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伟强与林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强,林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83号原告周伟强,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小英,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强诉被告林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伟强负担。审判员  姚建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