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刘凤岐与孟庆双、赵保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岐,孟庆双,赵保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刘凤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汉青,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双,农民。被告赵保喜(系孟庆双之妻)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岐与被告孟庆双、赵保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岐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040元由原告刘凤岐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