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故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刘凤岐与孟庆双、赵保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岐,孟庆双,赵保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刘凤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汉青,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双,农民。被告赵保喜(系孟庆双之妻)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岐与被告孟庆双、赵保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岐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040元由原告刘凤岐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