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XX与王永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永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XX。被告王永河。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王永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永河在新汶矿业集团孙村煤矿的工资予以冻结,保全价值为人民币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永河在新汶矿业集团孙村煤矿的工资予以冻结,保全价值为人民币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迪—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