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周绍良与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福利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绍良,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4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绍良,男,汉族,1936年12月14日出生,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彭寿,该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周绍良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周绍良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自己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周绍良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绍良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胡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