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慧娟与天津市西青区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房地产管理局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慧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409号增6号409-421。法定代表人李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409号增6号。法定代表人袁玉树,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天津市西青区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伟,天津市西青区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汉口西道3号。上诉人张慧娟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0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慧娟于2015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慧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慧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张慧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邵 丹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