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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喀什残疾人公司与麦盖提县八所学校买卖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喀什市广大残疾人服装有限公司,麦盖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麦盖提县第一小学,麦盖提县吐曼塔勒乡中心小学,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中心小学,麦盖提县库尔玛乡中心小学,麦盖提县库尔玛乡红光农场学校,麦盖提县昂格特勒克乡中学,麦盖提县克孜勒阿瓦提乡实验小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喀民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喀什市广大残疾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浩罕乡艾孜热特村。法定代表人:刘光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耀,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盖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麦盖提县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帕力哈提·卡地尔,系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盖提县第一小学,住所地:麦盖提县英巴扎路。法定代表人:吾拉音·胡吉,系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盖提县吐曼塔勒乡中心小学,住所地:麦盖提县吐曼塔勒乡。法定代表人:阿地力江·艾则孜,系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中心小学,住所地: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法定代表人:玉素甫·塔西,系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盖提县库尔玛乡中心小学,住所地:麦盖提县库尔玛乡。法定代表人:木合塔尔·牙生,系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盖提县库尔玛乡红光农场学校,住所地:麦盖提县库尔玛乡红光农场。法定代表人:邹军,系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盖提县昂格特勒克乡中学,住所地:麦盖提县昂格特勒克乡。法定代表人:穆台力甫·阿吾提,系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盖提县克孜勒阿瓦提乡实验小学,住所地:克孜勒阿瓦提乡。法定代表人:买买提·古甫尔,系该校校长。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秀均,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喀什市广大残疾人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麦盖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麦盖提县第一小学、麦盖提县吐曼塔勒乡中心小学、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中心小学、麦盖提县库尔玛乡中心小学、库尔玛乡红光农场学校、麦盖提县昂格特勒克乡中学、麦盖提县克孜勒阿瓦提乡实验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麦盖提县人民法院(2014)麦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喀什市广大残疾人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耀,被上诉人麦盖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麦盖提县第一小学、麦盖提县吐曼塔勒乡中心小学、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中心小学、麦盖提县库尔玛乡中心小学、麦盖提县库尔玛乡红光农场学校、麦盖提县昂格特勒克乡中学、麦盖提县克孜勒阿瓦提乡实验小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一审原告喀什市广大残疾人服装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22日至12月4日期间原告分别与被告麦盖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麦盖提县第一小学、麦盖提县吐曼塔勒乡中心小学、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中心小学、麦盖提县库尔玛乡中心小学、麦盖提县库尔玛乡红光农场学校、麦盖提县昂格特勒克乡中学、麦盖提县克孜勒阿瓦提乡实验小学八所学校签订学生校服买卖合同,约定中学生夏装校服每套75元、秋装105元,小学生夏装校服每套65元、秋装95元,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为原告送货至被告处。原告如约履行交付义务被告无故拒绝签收,并拒绝受领标的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麦盖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受领校服400套,价值36000元;2、被告麦盖提县第一小学受领校服3400套,价值221000元;3、被告麦盖提县吐曼塔勒乡中心小学受领校服5480套,价值438400元;4、被告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中心小学受领校服5720套,价值440500元;5、被告麦盖提县库尔玛乡中心小学受领校服1700套,价值136000元;6、被告麦盖提县库尔玛乡红光农场学校受领校服1300套,价值104000元;7、被告昂格特勒克乡中学受领校服600套,价值39000元;8、被告麦盖提县克孜勒阿瓦提乡实验小学受领校服5350套,价值418250元;合计受领校服23950元,价值1392650元,上述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为统一全县中小学生着装,2012年11月20日麦盖提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向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专《关于进一步统一中小学生着装的通知》,通知各学校原告喀什市广大残疾人服装有限公司为我县部分学校校服定点生产企业,该服装公司工作人员将深入各学校、幼儿园测量尺码及签订购销合同,要求各学校予以支持配合。据此,2012年11月22日至12月4日期间原告分别与被告麦盖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麦盖提县第一小学、麦盖提县吐曼塔勒乡中心小学、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中心小学、麦盖提县库尔玛乡中心小学、麦盖提县库尔玛乡红光农场学校、麦盖提县昂格特勒克乡中学、麦盖提县克孜勒阿瓦提乡实验小学八所学校签订学生校服买卖合同,约定中学生夏装校服每套75元、秋装105元,小学生夏装校服每套65元、秋装95元,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为原告先量学生身高,加工好校服后送货至被告处,质量标准要求“和样品一样”,并约定合同不得单方更改,否则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还查明,喀什地区中小学生校服实施办法规定了对于中小学师生统一着装企业继续实行资格准入制,由地区教育局和技术监督局每两年认定一次和中小学生春秋装里料和夏装面料成分中天然纤维含量不低于35%,原告为地区确定的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麦盖提县委联合调查组制作的《关于对教育系统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与本案有关的是原被告未通过政府采购违规签订校服买卖合同,2014年1月麦盖提县中小学生校服尚未统一着装。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校服买卖合同无法定无效事由,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校服买卖合同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被告主张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辩称其没有履行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原告未履行合同举证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是2013年统一学生校服,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喀什市广大残疾人服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74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一审宣判后,喀什市广大残疾人服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也未解除合同,被上诉人也未在合理内的期限内告知上诉人服装存在质量问题,是被上诉人不履行受领校服的义务,违背了买卖合同的目的,请求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被上诉人八个学校辩称,本案是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交付标的物,是上诉人违约,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在一审事实的基础上还查明,合同在履行中,上诉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上诉人交付服装,被上诉人拒绝受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八个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受领校服23950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装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上诉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服装,上诉人拒绝受领,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拒收校服的证据,同时被上诉人对拒收校服的行为认可。而原审认定上诉人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交货的义务而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该举证责任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辩称合同签订违反政府招标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的理由,因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不属于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且政府招标规范的是被上诉人的行为,被上诉人没有适用公开招标方式,其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对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生产的校服不符合喀什地区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印发(2012)6号《喀什地区中小学师生统一服装(校服)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校服春秋装里料和夏装面料天然纤维含量不低于35%的辩解理由,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此并未约定,故本院不予采纳。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进行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另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受领服装,而一、二审法院均按照服装财产额收费,不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二)款3项之规定,本院对此也应当进行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麦盖提县人民法院(2014)麦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上诉人麦盖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受领校服400套、麦盖提县第一小学受领校服3400套、麦盖提县吐曼塔勒乡中心小学受领校服5480套、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中心小学受领校服5720套、麦盖提县库尔玛乡中心小学受领校服1700套、麦盖提县库尔玛乡红光农场学校受领校服1300套、昂格特勒克乡中学受领校服600套、麦盖提县克孜勒阿瓦提乡实验小学受领校服5350套;合计受领校服23950套。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52272元,由被上诉人(八所学校)负担20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上诉人喀什市广大残疾人服装有限公司1732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喀什市广大残疾人服装有限公司3474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薛 红审 判 员  王海芸代理审判员  何春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炳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