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冯艳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艳飞,谭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2199号申请执行人:冯艳飞。被执行人:谭永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谭永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董淑梅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谭永忠所有的位于临河区临河区玫瑰园b6-2-601楼房一套(产权证号0407194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