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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都三旺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兴隆、新津兴农禽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三旺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建强,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兴隆。被执行人新津兴农禽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兴华,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成都三旺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兴隆、新津兴农禽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536127元,执行费27761元。由于被执行人田兴隆、新津兴农禽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田兴隆、新津兴农禽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三旺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12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田兴隆、新津兴农禽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林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