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梅县杉木乡桂畈村委会与桂良雄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49-1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县杉木乡桂畈村委会被执行人桂良雄申请执行人黄梅县杉木乡桂畈村委会与被执行人桂良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2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良雄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梅县杉木乡桂畈村委会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桂良雄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梅县杉木乡桂畈村委会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2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