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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非审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沧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沧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执非审字第152号申请人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边维生,职务局长。被申请人沧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会青。因被申请人沧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原规划,建设碧水庄园小区3#、4#楼地下储藏间。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2月4日作出青城执罚字(2014)第011号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沧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决定书。被申请人沧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法院起诉,仍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及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无不当,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青城执罚字(2014)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之文审 判 员  张守桐人民陪审员  姚文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