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树财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树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477号罪犯王树财,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05)泰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树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六人共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6284.07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裁定维持原判中对上诉人的量刑部分。2006年1月18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4月25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该犯现有考核积分80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两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树财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树财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至2024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张明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德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