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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腾格里精细化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腾格里精细化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012号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阳谷西湖14号。法定代表人:SatrijoTanudjojo,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胜,该公司职工。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腾格里精细化工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庆华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腾格里精细化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9元,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