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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一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超与赵立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赵立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221-2号原告:李超,男,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胡国建,男,吉林赵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立洋,男,1994年4月14日生,汉族,原住址吉林省松原市,现居住地不详,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赵立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找到肇事车辆所有人及该车辆保险公司与肇事人为由,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5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书光审 判 员  刘伟光人民陪审员  邢为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