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商)初字第04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赵萌与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萌,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04807号原告赵萌,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44号。法定代表人杨剑君,总经理。原告赵萌与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顺达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慧敏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赵昭、人民陪审员郭金才,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汽顺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赵萌诉称:其于2003年10月从被告处购置雪铁龙爱丽舍汽车一辆,之后从中国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贷款77200元,由被告做担保人,后原告于2003年12月16日办理抵押登记,将车辆抵押给被告。现原告的贷款本息已于2008年10月22日还清,而被告未办理注销车辆抵押登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办理注销机动车牌为京×××的车辆抵押登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汽顺达公司未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6日,赵萌从中国银行西城支行借款77200元用于购买车牌号为×××的机动车,借款期限为2003年10月22日之2008年10月22日,中汽顺达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之后,赵萌与中汽顺达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2003年12月16日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汽顺达公司,截止2008年10月22日,赵萌已经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而中汽顺达公司至今未办理解除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赵萌提供的购车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贷款还清证明、汽车消费担保借款合同及赵萌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中汽顺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抵押权因担保债权设立,现担保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应解除。赵萌已按合同约定向银行清偿了全部贷款本息,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中汽顺达公司的担保终止,为反担保设定的抵押权亦应同时消灭。故对赵萌要求解除抵押权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萌与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注销车牌号为京×××的机动车车辆抵押登记。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慧敏代理审判员 赵 昭人民陪审员 郭金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