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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未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珂瑜与被告陶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珂瑜,陶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未初字第79号原告王珂瑜,女,200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周娴,女,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系王珂瑜母亲。委托代理人李攀贵,湖南隆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舒,湖南隆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敏,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181号省地税培训中心大楼20层。负责人黄湘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珂瑜诉被告陶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珂瑜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陶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珂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珂瑜撤回对被告陶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王珂瑜承担。审 判 员  蔡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