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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9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市全家园实业有限公司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全家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90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茂,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全家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全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环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6500元及2014年5月31日至2015年2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6977.3元(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6500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三从2015年2月9日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21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44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全家园实业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17662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戴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