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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泰蒸发结晶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嘉泰蒸发结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南京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89号01幢1701室。法定代表人孙志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春,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嘉泰蒸发结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工业园区凤翔路8号。法定代表人树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泰蒸发结晶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嘉泰蒸发结晶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程美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戴 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