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关于陈革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7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陈革。本院在执行(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279号武汉市武昌区启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革等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陈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陈革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陈革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革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芦 斌审判员 XXX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化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