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李某乙与李某甲、李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建敏,辽宁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大连巷客运站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员。原审原告李某乙与原审被告李某甲、李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潇代理审判员 苏 娓代理审判员 郑福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