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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海良、朱芳芳诉王静丽、陈红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良,朱芳芳,王静丽,陈红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94号原告张海良,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原告朱芳芳,女,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被告王静丽,女,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被告陈红波,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良、朱芳芳诉被告王静丽、陈红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良、朱芳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良、朱芳芳撤诉。本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张海良、朱芳芳负担。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孙天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