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晓斌与葛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斌,葛宏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958号原告:朱晓斌,农民。被告:葛宏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斌与被告葛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宏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斌撤回对被告葛宏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朱晓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书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丽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