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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晓斌与葛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斌,葛宏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958号原告:朱晓斌,农民。被告:葛宏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斌与被告葛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宏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斌撤回对被告葛宏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朱晓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书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丽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