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民二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陆立威和吉林省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立威,吉林省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民二初字第280号原告陆立威,住白山市。被告吉林省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轩,经理。原告陆立威诉被告吉林省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立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翔盛小区住宅一处,面积为58.57平方米,每平方米3580元,付款金额为总房款的30%即63680.60元,双方约定房屋的交工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但至今该处房屋尚未拆迁,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要求退回房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购房款63680.60元及23个月的利息。被告吉林省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未出庭。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内部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翔盛印象住宅4单元1602号房屋一处,暂定面积为58.57平方米,认购单价为每平方米3580元,总房款为209680.60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首付63680.60元,该房的交工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原告签约当日即向被告缴纳首付款63680.6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争议房屋。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内部认购书、收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签订商品房内部认购书已经成立,原告已按约定的数额实际履行支付首付款63680.60元的义务,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并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争议房屋的首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原告所付首付款63680.60元自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共计23个月的利息,因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履行交付房屋,双方所签房屋认购书未能履行系被告违约,原告的购房款利息是原告可以预期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已付购房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应付63680.60元自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共计23个月的利息同期贷款利息。因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质证权利,该公司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予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陆立威购房款63680.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共计23个月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被告吉林省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