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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二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何小五与江道庆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五,江道庆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264号原告:何小五,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江道庆,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五被告江道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五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小五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长泓附裁判文书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