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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曹万欣申请执行高中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曹万欣,女,满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高中礼,男,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曹万欣申请执行高中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中礼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未实现。经本院调查,高中礼无存款、无房屋、无车辆、无股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曹万欣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高中礼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曹万欣申请执行高中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全审判员 李凤林审判员 荣景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玉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