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执裁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佳雷、鞠希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佳雷,鞠希珍,潭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40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郝佳雷,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鞠希珍,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潭风红,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佳雷、鞠希珍、潭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佳雷、鞠希珍、潭风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齐宣商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国审判员  焦丽明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