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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法生与鲍恩荣管辖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恩荣,张法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恩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法生。上诉人鲍恩荣因与被上诉人张法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庙民初字第0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上诉人鲍恩荣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张法生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鲍恩荣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鲍恩荣撤回上诉,一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芳远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与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