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国全与孙长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全,孙长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7号原告孙国全。被告孙长龙,32岁。本院在审理孙国全与孙长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全于向2015年6月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王福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