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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国全与孙长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全,孙长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7号原告孙国全。被告孙长龙,32岁。本院在审理孙国全与孙长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全于向2015年6月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王福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