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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江荣玲,黄强辉,东莞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住所地:东莞市。负责人黄锴。被执行人江荣玲。被执行人黄强辉。被执行人东莞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潘军。申请执行人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莞案字第4328号裁决书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中法执字第148号执行裁定书将案件指定由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黄强辉、江荣玲、东莞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强辉、江荣玲、东莞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49080.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业生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方向宇 百度搜索“”